案例解析| 集体所有个人经营的加油站,加油站站长同时是实际承包人私自占有转让款,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集体所有个人经营的加油站,加油站站长同时是实际承包人私自占有转让款,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

  --颜某职务侵占案(无罪法律解析

 

【关键词】 | 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 |提请公诉 | 一审开庭 | 二审改判 | 无罪宣判 | 刑事辩护律师| 懂财务的律师 | 

 

【当事人信息】

 

   原审被告人 (申诉人)颜某,原系某农机站工作人员,农机站下设的加油站站长及实际承包人。

 

【案情简介】

  1995年2月,原审被告人颜某与某镇农业机械服务站(以下简称农机站)签订协议,共同筹建集体企业某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颜某实际投入10万余元,农机站投入26500元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双方约定由颜某承包经营,年缴农机站纯利2万元。颜某任该加油站站长、负责人。1996年9月,颜某又与农机站签订协议,由颜某将已投入的10万余元自愿奉献给农机站,农机站聘颜某为副站长,予以定编,并约定加油站继续由颜某承包经营,从1997年后,每年上缴4万元。1998年,农机站与颜某妻子吴某签订租赁合同书,将加油站租给吴某承包经营。1997年至2003年,该加油站一直由颜某和其妻吴某承包(租赁)经营,此间,颜某又投入资金计8.28万元。2001年8月,颜某被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免去农机站副站长职务。某镇人民政府为帮助市石油公司收购农机站加油站,以镇政府的名义与颜某经多次商谈后,双方于2004年5月28日签订《协议书》,转让颜某在农机站的所有个人资产(含固定资产及软件资料)给镇人民政府,得款计52万元。农机站站长王某在协议上签字见证并加盖单位公章。上述协议双方履行完毕。

案发后,原审被告人颜某退出10.5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 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赔违法所得33万元。

二审: 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赔违法所得27万元。

再审:裁定撤销二审刑事裁定和一审刑事判决。

重审:宣告颜某无罪。

【案件解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颜某作为农机站的工作人员并身兼加油站站长及实际承包人,在参与加油站转让过程中,是代表加油站的产权方农机站?还是只代表加油站的实际承包人?还是同时代表两方?这是案件核心焦点,也是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法院重审时,对颜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的认定不同。

    其次,颜某虽为农机站工作人员及加油站站长,但在某镇人民政府与颜某商谈转让加油站及签订转让协议过程中,是以加油站的实际承包人吴某的丈夫身份出现的,并且颜某和吴某作为乙方代表共同在2004年5月28日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中签字,已经表明颜某是作为实际承包人吴某丈夫的身份参与谈判并签字的 ,颜某并不代表农机站和加油站。

    第三,农机站作为加油站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也是加油站的发包方,农机站站长王某参与了农机站与吴某承包经营协议的签订,多次参与转让加油站的商谈事项,农机站站长王某在2004年5月28日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中签名并加盖了单位公章,明确表明农机站同意加油站转让的态度,王某代表农机站履行产权方的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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