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认定

    

■案情

汪某系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077月其开始负责管理该公司仓库。2007101527日期间,汪某利用管理仓库的职务之便,将公司存放在重庆市渝中区某仓库内价值8.7万余元的各类服装私自卖给潘某,获利5150元。20071110,该公司委派他人管理仓库,在进行盘点时发现物品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法院查明,涉案赃物的所有人为黄某,其事前经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同意后将其个人经营的服装存放于公司仓库。

 

■分歧

在审理中,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货物不为公司所有,而是公司另一行政管理人员黄某私人所有,故汪某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汪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析

第二种意见正确。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对象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本单位财物”应当解释为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具体而言,不仅包括已经在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虽然本单位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券,同时还包括由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他人财物。因为如果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物,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仍然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事实上,本案裁判正是基于上述对法条的扩张解释而作出的。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扩张解释必然导致刑事处罚范围的扩大,因此,掌握严格的适用条件是十分必要的。例如本案中,如果将上述“本单位财物”仅仅解释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则只能将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按盗窃或者侵占罪论处。如库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是侵占本单位“持有”的财物还是“所有”的财物,实质上仍然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对其主客观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均可作同一评价。总之,只有按照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理解、适用法律明显不能满足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时,扩张解释才可能被适用。

    扩张解释如何进行?从内部关系看,扩张解释应以法条文字的逻辑含义能包容为限度。以本案为例,将“本单位财物”扩张解释为本单位所有、占有、管理的财物、债券以及由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他人财物,是能够为该法条的逻辑含义所包容的。因此,将汪某侵占本单位代他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符合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目的,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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