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立案标准的新变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立案标准新变化

陶化安律师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以前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2014年11月27日以后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藏高法[2014]118号)的答复:“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因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起步刑期的税款是五万元,与此相对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起步刑期的税款也是五万元,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数额起点也应是五万元。但是,却未提及“致使国家税款被骗“的数额标准。

三、公安机关为什么要执行最高法院的这个“答复“

首先,必须注意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并没有废止,最高检、公安部也没有发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标准的新规定。那么,按照法律管辖的基本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只能对法院系统有约束力,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标准没有权利修改,也没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执行新的立案标准。

    其次,最高法院研究室的“答复“并不属于司法解释,四种,“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答复”的地位与最高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类似。

但是,在法律实务中,各级法院在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会参照这个“答复”规定适用法律的。与此相适应,公安机关也会参照这个“答复”执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的立案标准。因为作为公安机关启动刑事立案的目的,是认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假如依旧按照原有的标准立案,将来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可能被法院判决不构成犯罪,那样的话公安机关前期的刑事立案变得没有意义,公安机关不会浪费人力、物力作无用功的。

 


实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立案标准的新变化


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擅长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技术精湛和超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年,在经济犯罪预防、辩护方面,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欢迎订阅“经济犯罪辩护(jjfzbh001)”公众号,如需转载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有法律问题可以拨打电话或者加微信(同手机号)直接向陶化安律师咨询。

陶化安律师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联系电话:1336672662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3层  

实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立案标准的新变化


 

 

 

     


相关荣誉资格
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
微信分享
扫描二维码欢迎订阅

联系人:陶化安律师

单位: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672662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北京广播大厦9层/13层/17层

邮编:100022

京ICP备120118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