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

  由于“虚开”的目的差别很大,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法律上的评价也差别巨大。对于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有货虚开”行为,还要进一步区分情况,对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

  (1)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规定的行为类型,因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就不能冠以“虚开”之名。对这种行为,税务行政机关已经明确排除了其行政违法性,而对于刑法中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的行政犯来说,该行为自然丧失了构成刑事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就本质来说,这种行为也确实不具有作为犯罪最本质特征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因而,这种被行政法认可的行为当然不可能构成犯罪。以他人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该他人公司名义收取货款、开具发票,实际加工劳务由其本人完成,交易产生的税款由开票公司(被挂靠方)扣除、缴纳,其本人与该他人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挂靠关系。

  而且,同类行为在现实社会中也普遍存在。由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仅仅基于有真实交易这一形式性的因素,仍是基于本罪的构成要件,基于对本罪危害性的实质把握。

北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

  (2)对于不符合行政法律法规,虽不具有骗取税款之目的,但系出于逃税、骗取贷款等其他非法目的的“有货虚开”行为,不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但可能构成逃税罪、骗取贷款罪等其他犯罪。

  有真实交易,与行为人是否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之间并无必然关联。有真实交易,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当然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也不能必然得出基于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客观上就不可能造成国家增值税款被骗的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结论。换言之,行为人基于真实交易行为进行虚开的,也可能实现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增值税是对货物和服务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只有在进项中缴纳了增值税的交易主体,才享有在销项中抵扣的权利。


相关荣誉资格
    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
    微信分享
    扫描二维码欢迎订阅

    联系人:陶化安律师

    单位: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672662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北京广播大厦9层/13层/17层

    邮编:100022

    京ICP备120118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