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务侵占罪判刑标准

  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根据有权解释,这里的单位人员应注意如下几点:

  ⑴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字[1999]12号)。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成员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但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这里的行政管理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行政管理工作。

  ⑵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

北京职务侵占罪判刑标准

  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共同犯罪,且应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笔者认为主犯的认定逐次考虑以下因素:

  ①根据行为人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高者为主犯。

  ②行为人职务相同的,根据行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的关系确定主从犯,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联系更密切的,该行为人视为主犯。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⑷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单位人员”。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属于“单位”,即便是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事业,只要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单位。这些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事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08)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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