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经理要求承包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检察院不起诉

--田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罪法律解析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天津市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因本案于2018年6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6年初,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田某某告知陈某某,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发放的劳务费和领取的工程提成需由分公司向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合同和发票,才能领取相应费用。而陈某某所负责的某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施工队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和开具发票的资质,为了能从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领取上述费用,经刘某某与张陈某某商定,刘某某同意用乙公司的名义,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刘某某多次为陈某某提供虚假劳务合同、虚开发票。在此期间,刘某某从陈某某处收取票面金额5.5%至7.5%不等的费用。田某某在明知陈某某使用虚假劳务合同和虚开的发票的前提下,仍审核通过这些材料,并将劳务费用和工程提成发放给了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刘某某以乙公司名义向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752万元。

 

【处理结果】

     审查起诉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理由】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主观上无偷逃、抵扣税款的故意,造成国家税款较大损失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田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案例解析】

    首先,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付款人,田某某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有权利要求收款方的分公司提供合法票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这一要求并无不当。田某某主观上并非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其次,田某某接受分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入账、抵扣的行为,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最高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公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最高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因此,根据最高法院上述指导案例的司法认定,田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税犯罪  逃税罪  税务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兼注册会计师  北京优秀刑辩律师


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擅长涉税犯罪、金融证券犯罪、普通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技术精湛和超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年,在经济犯罪预防、辩护方面,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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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化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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