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集资时有夸大宣传情况,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是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时有夸大宣传情况,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是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

 --向某某、唐某某、罗某、白某、余某某集资诈骗法律解析

    

【关键词】|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 |提请公诉| 一审开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罪宣判|非法集资|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向某某,绿宝食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唐某某,绿宝食品公司原总经理。

    被告人罗某绿宝食品公司员工。

    被告人白某,绿宝食品公司员工

    被告人余某某,绿宝食品公司员工

 

【案情简介】

    绿宝食品公司的股东为向某某占股99%,向某锡占股1%,法定代表人为向某某,公司经营范围为面制品加工销售,果蔬汁饮料的生产销售等。

    被告人向某某决定以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群众借款,主要面向中老年社会群众宣传绿宝公司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仙人掌系列产品对人体健康有较好的效用且销路较好,组织群众到休闲场所参加宣传活动、展示相关部门给予绿宝公司的肯定性评价以及参观公司的生产线、种植基地,后期还以提供“养老公寓”的免费使用权等条件吸引群众借款,在获取群众的信任后,邀请群众借款给公司。之后,绿宝公司以合作开发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形式与社会群众签订合同,借款的年利率根据借款期间长短不同分别为8%-25%不等,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将到期利息和本金共同记入到期应支付的金额,以上借款均由绿宝公司向借款群众出具收据。 收取的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由被告人向某某个人或存入绿宝公司账户,由被告人向某某统一支配使用。自2005年1月至2009年3月案发, 绿宝公司总计收取573名社会群众款项共计2179.6201万元,期间共向206名群众返还款项78.6万元,余2101.015万元未返还。

     借款过程中,被告人向某某以自己具体负责或先后安排被告人唐某某、罗某、白某、余某某等人具体负责的方式实施借款工作,绿宝公司主要按借款数额的30%左右向上述各负责人返还提成,再由各负责人自行支付各借款办事机构的日常开支、组织群众活动及参观公司的费用、各具体经办借款的经理和业务员薪金的方式将集资工作承包与各负责人。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向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三、 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白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五、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公诉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唐某某、罗某、白某、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虚假的投资标的,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理由】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现有指控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向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诈骗行为,但绿宝公司以借款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向出借人出具了收据,按照公司所宣传承诺的内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了部分利息,该行为符合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因而实质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案件解析】

     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第一,各被告人在集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

     集资时采取的主要宣传方式是,向社会群众宣传绿宝公司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仙人掌系列产品对人体健康有较好的效用且销路较好,后期还出示相关部门对该公司的肯定性评价、组织群众参观生产线、种植基地的方式,最终获取了群众的信任而借款给绿宝公司。

    上述宣传方式中,除仙人掌系列产品对人体健康有较好的效用且销路较好的情况确有夸大外,其余如公司的生产线、种植基地、其他相关部门对该公司的肯定性评价等均真实存在。

    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各被告人在集资过程中采取了诈骗方法的。

     第二,集资款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被挥霍或携款逃匿的?

    各被告人对外集资的款项均交给绿宝公司或向某某个人,全部款项均由向某某决定支配使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绿宝公司收取的集资款被各被告人挥霍滥用或各被告人收取集资款后有藏匿或逃逸行为的事实。

    第三,虽然各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绿宝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公司生产、开发食用仙人掌项目可获取高额回报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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