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诉讼鉴定

  司法鉴定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近年来学术讨论及立法工作的重点。但是,学界及立法部门的关注点多集中于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及鉴定活动的统一管理,而忽略了对鉴定程序的规范和完善,造成我国司法鉴定改革的片面发展。在当前三大诉讼法均面临修改的大好时机下,如何借机推动司法鉴定的程序立法是摆在学术界和立法部门面前的一个共同课题。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增强,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的需要也日益迫切。

  针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中机构和人员资格管理和执业管理分散混乱,分类不科学,操作规程不健全等突出弊端,司法部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2年分别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办法》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就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司法会计诉讼鉴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先解决了鉴定机构的独立性问题。它排除了侦查机关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有偿鉴定服务及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自设鉴定机构的情况,把鉴定机构放在一个不依附于任何司法机关、更为中立的立场上。

  其次,《决定》确立了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将改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局面。

  再次,《决定》确立了鉴定人负责制,还规定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法时的法律责任制度,不仅有助于排除对鉴定人的非法干涉和影响,为鉴定人独立、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提供了可能,而且有利于促进鉴定行为的规范化。

  最后,与鉴定人负责制相联系,《决定》还进一步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有助于增强鉴定人的责任心,减少鉴定的暗箱操作,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准确,而且使得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当事人能在法庭上与鉴定人质证,从而体现了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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