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陶化安律师




关键词  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刑事律师 注册会计师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这个词已经存在许多年了,我们大家经常接触到,并不陌生,非法集资的案例也不断涌现,官方也在广泛使用“非法集资”这个词,甚至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文件和司法解释的中也都将其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来使用,但是在这些年里,对什么是“非法集资”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直到1996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才对“非法集资”做出了最新的法律解释。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刑进行刑事刑罚。但事实上,《刑法》里并没有一个“非法集资罪”的罪名,非法集资只是一类犯罪的统称。

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经常使用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这两个罪名。事实上,根据《解释》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含罪名一共有7个,除了“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之外,还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79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这7个罪名的量刑从2年以下、到3年以下、到5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起步,一直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最高的无期徒刑。这些罪名里,量刑最重的是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其次,非法集资活动,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行政责任,主要是由主管的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保监、证监等部门,对其进行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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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擅长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技术精湛和超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具有将近三十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在经济犯罪预防、辩护方面,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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