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元因全额兑付,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

来源│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

     ---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解析

【关键词】|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法定代表人涉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处理结果】

审查起诉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是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业务不景气,于2014年底至2015年7月期间兼任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团队经理,参与该公司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组织所在团队向社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累计数额人民币2233.5万元,均已兑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获利16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已追缴其16万元。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解析】

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四个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陈某某在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吸收资金过程中,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本案陈某某非法吸收资金数额2233.5万元,量刑幅度应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陈某某具备免除刑事刑罚、不起诉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六、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陈某某将非法吸收的2233.5万元已经全部兑付,非法获利16万元已交给公安机关等犯罪情节,检察机关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不需要对陈某某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擅长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技术精湛和超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年,在经济犯罪预防、辩护方面,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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