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达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中高层人员,退还非法所得的被不起诉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系卓达集团销售公司香水海项目运营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女,系卓达集团石家庄销售总公司销售副总。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系卓达集团河北遗留项目组副组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系卓达集团石家庄销售公司外拓部区域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系卓达集团石家庄销售公司盛世春天现场销售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系卓达集团销售公司东北区的区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系卓达集团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渠道部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系卓达集团石家庄销售公司行政客服部综合办公室综合管理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为缓解公司资金压力,自2003年以来,“卓达系”企业卓达控股集团公司、卓达房地产集团公司、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公司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推出福利房、预约金购房、合作建房、无忧购房、新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养老旅居、派金所等集资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卓达系”企业通过网络、电台、报纸、墙体广告等媒介渠道进行宣传,并先后在河北、山东等地设立集资网点,其中在石家庄市设立140余家,各网点业务员持公司配发的宣传单页等资料,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产品。“卓达系”企业还推行全员销售政策,并制定集资任务,任务完成后,相关人员会按照集资额获得相应比例的业务提成、团队津贴或管理津贴。集资款统一归集到“卓达系”企业相关账户上,用于“卓达系”企业。经对“卓达系”企业账目进行司法审计,自2003年以来,“卓达系”企业涉及投资人或投资单位203579人(家),合计吸收资金1592亿元,合计未还本金199亿余元。

1、韩某某任职期间团队吸资金额470,236,437元,个人吸资金额70,285,513元, 提成金额444,658元。韩某某到案后已退缴提成金额444,660元。

2、温某某任职期间团队吸资金额61,100,000元,个人吸资金额51,904,868元,提成金额666,449元。温某某现已退缴提成金额693,523元。

3、张某某任职期间团队吸资金额84,793,722元,个人吸资金额49,345,955元,提成金额296,351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现已退缴提成金额296,400元。

4、马某某个人吸资金额37,727,873元,提成金额182,969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现已退缴提成金额182,969元。

5、王某某任职期间团队吸资金额782,958,090元,个人吸资金额29,377,263元,提成金额393,936元。王某某到现已退缴提成金额393,936元。

6、赵某某任职期间团队吸资金额1,874,341,939元,个人吸资金额25,312,577元,提成金额507,991元。赵某某到案后已退缴提成金额507,991元。

7、刘某某在任职期间团队吸资金额5,393,761,163元,个人吸资金额24,229,339元, 提成金额1,467,555元。刘某某现已退缴提成金额1,467,556元。

8、贾某某个人吸资金额23,644,547元,提成金额213,832元。贾某某现已退缴提成金额213,834元。

【处理结果】

审查起诉决定:对韩某某、温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贾某某不起诉。

【案例解析】

     一、韩某某、温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韩某某、温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贾某某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提成,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三、卓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不起诉,对辩护律师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辩护律师要了解刑事司法的新动向,用足刑事政策,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关键词  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金融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兼注册会计师  北京优秀刑辩律师


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擅长涉税犯罪、金融证券犯罪、普通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技术精湛和较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年,在经济犯罪预防、辩护方面,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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