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挪用资金后部分退还如何计算犯罪金额

挪用资金后部分退还如何计算犯罪金额
  【案情】
  2012年3月1日,河南省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出纳给其公司采购员被告人陈某转账39.5万元,让其用于公司购置货物。当日,陈某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该39.5万元取出用于自己投资期货营利活动。后因投资亏损,2012年3月23日,陈某主动找到公司负责人,将投资余款20.0070万元归还公司,还有19.493万元未能归还公司。
  【分歧】
  关于本案挪用资金的犯罪数额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挪用资金的金额应以归还公司后的余额194930元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包括已退还金额,以39.5万元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构成本罪的行为要件来看,被挪用资金全部用于投资营利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陈某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属于“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的情形。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采购员,在收到公司出纳打给的采购款39.5万元后,于当天将这39.5万元全部用于购买期货,后亏损,随后其将200070元还到了公司的财务室。很显然被告人是将39.5万元全部用来投资,进行营利活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所涉案金额均是犯罪数额,而不能按照归还公司后的余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第二,从本罪主观方面来看,挪用资金罪主观方面的目的是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一般是准备以后归还的;因此,退还资金部分可作为量刑情节,但不应影响该罪犯罪金额的认定。 
  第三,从犯罪客体方面来看,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如果以未归还数额作为犯罪数额,那么被告人就不是挪用资金罪,而是涉嫌职务侵占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者张小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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